
張亞靜、方焰飛、嚴曉星內幕交易案 ——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6〕15/16/17號
律師點評 1.現行法律法規尚未明確內幕交易中未賣出股票的盈虧計算方式,根據《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的規定,“尚未賣出的,以內幕信息公開后首個收盤價打開漲跌停板日起五個交易日平均收盤價作為賣出價計算賬面盈虧并計入違法所得?!?/span> 2.本案當事人在申辯意見中提出,將派息金額認定為違法所得無法律依據。浙江局認為本案計算違法所得基準日及相關價格、將派息納入違法所得等,均符合其執法慣例。對此,《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七條予以明確,“非法持有證券獲得的分紅派息”計入違法所得。在當前缺乏明確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執法慣例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有待商榷。 3.從中國證監會到各地監管局,內幕交易“沒一罰三”已成常態,從嚴監管在落地。
基本案情 一、內幕信息情況 二、內幕交易情況 賬戶一自開戶后較少進行股票交易,于2024年10月15日起陸續轉入資金并買入“華康股份”;賬戶二2024年1-9月期間未有股票買賣,10月14日起該賬戶大量賣出賬戶內其他股票,集中買入“華康股份”,買入意愿強烈。上述交易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張亞靜未能對此作出合理解釋。 2.方焰飛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聯絡接觸,控制使用本人及他人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華康股份”股票,合計買入137,366股,買入金額1,816,352.90元。經計算共獲利273,912.91元。 賬戶一、賬戶二此前未交易過“華康股份”,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兩賬戶轉入借款等資金后持續買入“華康股份”;賬戶三2024年8月29日連續多次賣出賬戶內其他股票后即買入“華康股份”,買入意愿強烈。上述交易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方焰飛未能對此作出合理解釋。 3.嚴曉星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聯絡接觸,控制使用本人及他人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華康股份”股票,合計買入32,100股,買入金額469,222元。經計算共獲利38,557.30元。 賬戶一在2024年10月25日下午“華康股份”股價持續拉升的情況下買入“華康股份”股票,為其“華康股份”原始股解禁后的首筆買入;賬戶二臨時轉入借款等資金,在2024年10月25日下午“華康股份”股價持續拉升的情況下買入“華康股份”,買入意愿強烈。上述交易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嚴曉星未能對此作出合理解釋。
2024年10月25日盤后,浙江華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康股份或公司)公告了《華康股份關于籌劃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停牌的公告》,該公告內容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公開前屬于《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4年7月19日,公開于2024年10月25日盤后。
1.張亞靜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聯絡接觸,控制使用多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華康股份”股票,合計買入998,391股,買入金額14,181,823.27元。經計算共獲利2,539,665.98元(賬面獲利)。
辦理情況 應張亞靜、方焰飛要求,浙江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嚴曉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浙江局決定: 1.責令張亞靜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2,539,665.98元,并處以7,618,997.94元罰款。 2.對方焰飛沒收違法所得273,912.91元,并處以80萬元罰款。 3.對嚴曉星沒收違法所得38,557.30元,并處以5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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