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凱研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重點法律條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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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瑩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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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539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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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解釋(二)》作為民法典實施后的重要司法解釋文件,共計23條規定,聚焦夫妻違反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夫妻基于婚姻給予房產的認定、父母出資購房、同居財產分割等實務熱點,積極回應了當前社會婚姻家庭領域新問題、新挑戰。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解釋(二)》作為民法典實施后的重要司法解釋文件,共計23條規定,聚焦夫妻違反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夫妻基于婚姻給予房產的認定、父母出資購房、同居財產分割等實務熱點,積極回應了當前社會婚姻家庭領域新問題、新挑戰。一、《解釋(二)》的制定與出臺順應了司法實踐的需求,細化并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不僅有助于統一裁判尺度,也進一步體現了《民法典》的核心價值——公平與人性關懷
1.維護家庭財產權益的平衡:明確婚姻家庭中的財產認定和分割規則。2.規范新型經濟行為:針對直播打賞、電子支付等新型財產糾紛進行調整。3.強化弱勢群體保護:保障離婚后生活困難一方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4.弘揚公序良俗:通過規范贈與行為、限制不當財產轉移,維護社會倫理秩序。
法律條文:《解釋(二)》第五條(第一款)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時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登記,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法律意見:在《司法解釋二》出臺之前,對于一方通過婚前財產協議、夫妻財產協議或婚內財產協議等書面方式,將婚前房產約定歸另一方所有或與另一方共有,如房產尚未發生轉移登記至另一方名下,或沒有辦理公證贈與,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實際上,這種做法不利于家庭穩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該規定,明確該約定為有效,目的在于引導雙方當事人尊重契約精神。
根據《司法解釋二》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如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會結合以下因素,確定房產歸屬,是否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7.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
由此可見,法官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也留給雙方更大的爭取空間。婚前房產已約定贈與對方并進行產權變更,
在離婚時給予一方財產權益的法律問題
法律條文:第五條(第二款)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法律意見:實踐中,會出現一些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特別短的情形,而給予方贈與房產的初衷往往是希望能夠婚姻長久、穩定,若一律不支持返還房產,則顯然與給予方的初衷背道而馳,也可能讓婚姻成為獲取不當利益的途徑。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出臺司法解釋,對因短暫婚姻獲取大額財物的行為予以否定評價,弘揚正確的婚姻價值觀。根據《司法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如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房產歸給予方,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是否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法律條文:《解釋(二)》第七條: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規定情形,另一方以該方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請求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律意見:《解釋(二)》以明確的法律條文作出規制,更是再次表明了旗幟鮮明的原則。為此,最高法表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私自將婚內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不僅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更是一種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司法對此堅決予以否定和擯棄。同時,《解釋(二)》第七條第二款更增加明確了在夫妻關系內部,無過錯的另一方可以在不離婚的情況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因此導致離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這對貫徹落實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的憲法和民法典基本原則,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第八條(第一款)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法律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適時出臺該規定,通過綜合考慮多種因素進行合理補償,既尊重了父母的出資意愿,又兼顧了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中的付出和貢獻,體現了公平與正義的司法理念。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如父母與子女之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子女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取得房屋的一方是否需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后,父母均為子女出資或者部分出資的,
離婚時財產分割問題
法律條文:第八條(第二款)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法律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該條文,指出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分割財產,讓財產分割回歸到更公平的層面,使個案結果更趨向于合理。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如父母與子女之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子女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由確定取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法律條文:第二十條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法律意見:離婚糾紛中,夫妻雙方對大額共同財產尤其是唯一房產的分割難以達成一致時,折中的辦法經常是將該財產給予共同子女。也有的當事人之所以同意離婚,正是因為對方同意將共同財產給予子女。但是離婚后,一方拒絕履行協議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對此,司法解釋進行了明確規范。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給子女的財產,一旦離婚協議生效,雙方必須履行。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該規定也明確要求夫妻雙方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
家庭,作為社會的細胞,承載著無數的愛與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的發布,為婚姻家庭糾紛的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于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對引導家庭成員敬老愛幼、互相幫助,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