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網民的“聲浪”很可能變成傷人利刃,為避免將“網絡正義”變成“網絡暴力“,解決互聯網亂象已經成為了互聯網高速發展同時不可忽視的問題,本文我們將以網絡暴力為基點,對以其為代表的一類網絡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法律責任和救濟措施進行梳理。
Part 01
“ 網絡暴力 ” 的定義以及違法性質
在具體辦案實踐中,沒有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來規制網絡暴力,也沒有明確其法律內涵。因此易導致立案困難、取證艱難、受害者陷入維權困境等。但根據司法實踐和相關研究,基本可以認定為:網絡暴力是暴力的一種,是指借助互聯網這一載體,對受害者進行謾罵、抨擊、侮辱、誹謗等,并對當事人的隱私權、人身安全權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脅或某種不良影響的行為。
Part 02
“ 網絡暴力 ” 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
從法律層面而言,網絡暴力行為性質上涉及民事侵權、行政違法行為和侮辱、誹謗罪等犯罪行為,其法律責任同樣涉及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 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對公民個體人格權的保護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捏造、歪曲事實;
(2)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3)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網絡暴力最典型的特征,就是以互聯網為媒介,通過捏造事實、擅自泄露他人隱私、丑化他人形象等方式對他人進行誹謗和污蔑,最終達到降低當事人社會評價和名譽的效果,其行為侵害了包括當事人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在內的人格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或嚴重精神損害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陳某名譽權糾紛案件(2022)滬0112民初9095 號裁判中,被告在 “大眾點評”平臺上,通過個人賬號上發布了針對原告師德、人品含有巨大惡意揣測意味的評論,“X老師”、“不愛學生”、“不愛護關心孩子”、“不算好老師”、“忽視孩子的心理健康”、“武斷判斷且帶帽子帶有色眼鏡”、“說話刻薄”、“連師德都不配”等,被告言論毫無依據,嚴重失實,對原告進行人身攻擊,對原告的師德和人格極盡貶損,使原告的形象以及個人名譽嚴重受損,極大影響了原告的生活與工作。
就此,原告以被告的行為致使其社會評價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和經濟損失為由訴至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后經審理,法院認為互聯網平臺的評論功能雖采用相對比較自由隨性的表達方式,但言論自由的行使必須以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利為限。
判斷網絡評論發布內容是否侵權,應當綜合考量相關評論發布的背景和內容、當事人主觀上侵權的惡意、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的區分、言論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網絡領域行為人正當行使言論自由和侵犯他人名譽權之間的界限。被告的行為,客觀上使他人對原告產生誤解,進而對原告的名譽產生不利影響,致使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刪除相關評價內容,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2. 行政責任
網絡暴力施暴者的行為沒有達到承擔刑事責任的承擔,但達到一般治安違法案件的處罰標準的,可以作為治安案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對于在互聯網上實施的妨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對于發布虛假信息、誹謗、侮辱、敲詐勒索等行為,可以給予警告、罰款、責令限期改正等行政處罰。
《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四條 對于侮辱、誹謗、毆打、敲詐勒索、惡意評價等行為,可以給予警告、取證、移交公安機關等行政處罰。
3. 刑事責任
網絡暴力行為有可能構成的罪名包括(侮辱)誹謗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尋釁滋事罪和制造、傳播虛假信息罪。其中(侮辱)誹謗罪作為受害人告訴才處理的親告罪,需要以受害人為主體提起訴訟。關于如何判斷行為的嚴重性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根據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判斷標準。
比如,在侮辱誹謗的行為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一誹謗消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 5000 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 500 次以上等情形下,會被認為是“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尋釁滋事行為下,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辱罵他人的行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情況下應予立案追訴。在以上罪名下,網暴者可能會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
2023年4月17日,建甌市法院以不公開開庭的形式,審理了江歌母親江秋蓮自訴林某侮辱、誹謗一案。
自訴人江秋蓮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林某參加了這場庭審及宣判。從江歌案宣判后,林某通過其新浪微博賬號“獨狼獨語4”等,發布系列與江歌案有關的博文。這些內容對江歌及江歌媽媽構成侮辱、誹謗,于是江歌媽媽以林某犯侮辱罪、誹謗罪向建甌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相關言行應受到法律規制。被告人林某通過多次發布微博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誹謗罪,應予數罪并罰。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 2 年3 個月。江歌離開兩千多天,江歌媽媽依然在用自己的方式為女兒奮戰。在快節奏的社會浪潮中逆行而上,宛如一名孤勇者。
Part 03
如何正確應對 “ 網絡暴力 ” ?
① 加強法律監管:國家和地區可以制定更加嚴格的法律和法規,對網暴行為進行打擊和懲罰。
② 宣傳教育:通過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對網暴行為的認知和了解,培養公民的網絡素養和社會責任感。
③加強平臺管理:網絡服務提供商可以采取一系列技術和管理措施,包括人工審核、技術過濾、實名認證等,以減少網暴的發生。
④ 組織社會力量:社會組織、志愿者等可以積極參與網暴行為的監督和舉報,提高公眾對網暴行為的警惕性,營造健康的網絡環境。
結 語
網絡暴力行為不僅是一種道德問題,更是一種法律問題。網絡暴力行為會涉及到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民事責任。我們必須意識到網絡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進行任何形式的網絡暴力行為。同時,也應該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在遭受網絡暴力攻擊后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此外,我們還應該加強自我保護意識,注意保護個人隱私信息,特別是避免在互聯網上發表過多個人信息,避免成為網絡暴力行為的目標。
作為公民,我們有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積極促進網絡文明建設,維護良好的網絡環境。如果我們自己成為了網絡暴力行為的受害者,我們應該及時向警方舉報,爭取合法權益的保護。只有合力維護良好的網絡環境,才能讓互聯網更好地造福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