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1月27日
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主辦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專家研討會在中凱律師事務所舉辦。金融法研究會會長吳弘教授、研究會副會長、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宋曉燕教授、研究會秘書長李慧俊,和來自同濟大學、上海財經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政法大學等各大學法學院專家學者以及農業銀行、交通銀行、民生銀行、上海農商行、普洛斯金融等眾多銀行、信托、基金等金融機構法務專業人員30余人參加研討會。會議圍繞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修改的熱點問題展開熱烈討論,形成專家意見,由研究會上報立法機關,作為該法修訂的意見、建議。律所管理顧問胡崇明先生受邀參會,律所主任黃曉陶律師主持研討會,金融投資業務部律師參加草案修訂研討。

2022年11月11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這是時隔16年再次修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也是繼《人民銀行法》與《商業銀行法》修訂稿之后備受關注的第三份銀行業法律修訂。從征求意見稿修改的內容看,監管覆蓋面明顯拓寬、監管權限亦顯著擴大,新增股東監管強制措施、接管、重組、破產等相關內容,同時加大法律責任力度,提高了處罰上限、擴大了處罰范圍等 ,受到與會專家的重點關注




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都是近年來金融業新增的金融機構類型,實際上早已納入銀保監會的監管和審批范圍,這次明確納入監管范圍。“穿透式”監管理念在修法時也得到了體現,加強股東監管和股東審查,新增對股東的穿透檢查,以及股權結構的審查;之前銀保監會只監管銀行等金融機構,股東如果不是金融機構,則很難對股東進行穿透管理。尤其是明確銀保監會的規則制定范圍包括審慎監管規則和行為監管規則,具體包括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管理、關聯交易、業務營銷、消費者權益保護、數據治理、競爭行為等內容。當然部分審慎規則央行參與度也比較高,尤其依托宏觀審慎MPA監管體系,以及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新增了股東出資義務、股權信息報告義務;新增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和消費糾紛調解細則;強化銀保監會對從業人員的管理職權,賦予其監督管理的職責;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禁止行為;強化銀保監會對銀行業金融基礎設施的監督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研究會會長吳弘教授在最后對研討總結中強調,這次修法要結合世界新形勢和中國發展新階段的外部環境,站在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的角度,擯棄以往立法中部門色彩過濃的弊端,將金融監督與數據管理等監管活動相協調。法律內部上要加強法條在立法語言、邏輯體系的科學統一,還要針對理財、信托等新業務理性制定有針對性的立法。對監管機構的地位和權力(義務),要有正確的處置,處理好人民銀行、金融穩定機構和銀保監督機構的職權區分,各個主體之間的平衡;特別是設置強制性的權力、審批性的權力,要慎重。注重發揮市場和市場主體的作用,不能由監管代替市場機制,注意發揮市場主體的自律和內控作用。既要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也要加強銀行金融機構的中小股東保護,營造更好的宜商環境。要加強對大股東的監管,但是不能將中小股東管死,反而要加強中小股東的保護。

研討會結束后,金融法研究會將與會專家意見匯總整理,依照征求意見稿要求,提交國家立法機關。我所參加研討會的律師通過該研討會,進一步增強了對銀行業監督的法治意識,提升了在金融領域的業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