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盜刷的責任邊界
當下,信用卡作為一種常用的支付手段,以其方便、快捷、安全、通用的優(yōu)勢在消費者群體中迅速普及,為普通百姓的信貸消費提供了便利。與之相伴的信用卡法律糾紛也層出不窮,其中信用卡盜刷案件最為常見,這也提醒著我們信用卡是一把“雙刃劍”,在享受其帶來的便利的同時,若使用、管理不當,也會面臨法律風險。
PART-01
典型案例一
2017年12月5日下午四點半左右,全某某去某銀行自動柜員機查詢,發(fā)現銀行卡存款余額不對,隨即撥打銀行客服電話核實,得到答復為該卡在外地被刷。2017年12月5日18點20分電話銀行人工查詢后全某某才知道該卡在異地被盜刷六次合計2萬余元。全某某隨即撥打銀行客服電話并到派出所報案。
在事后與該銀行的交涉中,全某某向銀行說明由于自己的銀行卡是被盜刷,要求銀行賠償自己的損失,而銀行方面則以全某某對銀行卡保管不當為由拒絕了其要求。由于公安機關暫未追查到銀行卡的盜刷人,在與銀行多次交涉無果后,全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賠償因銀行卡被盜刷所產生的損失。
責任分析
全某某與某銀行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記卡合同關系,在該法律關系中,全某某負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和保護密碼安全的義務;某銀行負有保障全某某借記卡內資金安全和鑒別借記卡真?zhèn)巍⒅斏鲗彶榻栌浛ǖ牧x務。
經查詢,交易系統(tǒng)顯示2017年12月5日00時25分起,涉訴借記卡在異地某ATM機分別刷卡六次取走的。而全某某于2017年12月5日16時30分左右,在該銀行自動取款機取款時,顯示卡內余額不足,后全某某及時采取了撥打銀行客服電話核實、向公安機關報案、向銀行核實并打印了借記卡明細清單等措施。依據時間、空間等常識判斷,涉案交易應認定為犯罪嫌疑人利用偽造復制的銀行卡進行的偽卡交易。犯罪嫌疑人能夠利用偽卡進行交易,表明該銀行發(fā)放的儲蓄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識別性和不可復制性,被復制的銀行卡不能被交易系統(tǒng)排除,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由此認定銀行在儲蓄存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違約行為,應當賠付全某某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PART-02
典型案例二
張某持有某銀行信用卡中心核發(fā)的信用卡一張,初始額度為18,000元。2014年9月5日,張某向某銀行系統(tǒng)發(fā)送短信申請臨時提升授信額度,后收到某銀行短信確認臨額調整成功,額度為36,000元,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日。同年10月4日,張某在網上購物,翌日接到陌生電話,對方稱因系統(tǒng)問題需將購物款退還張某,爾后在QQ上發(fā)送了一個鏈接,張某點擊后進入退款頁面,并按提示輸入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等信息。后張某陸續(xù)收到九條由95***發(fā)送的短信,每條均提示張某正在使用信用卡付款1,995元并顯示了驗證碼。張某將其中幾條驗證碼告知對方后,收到95***發(fā)送的七條金額分別是1,995元的消費使用短信通知,總計13,965元。張某認為,某銀行給予其58天的臨時額度期限違反了上海銀監(jiān)局關于給予持卡人臨時授信額度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的規(guī)定,屬于過度授信,且某銀行的交易系統(tǒng)存在漏洞,對于異常交易未做到實時監(jiān)控,導致張某遭受盜刷損失,故起訴要求某銀行承擔上述被盜刷的爭議款項,并恢復張某的征信記錄。
責任分析
本案中張某提出的上海銀監(jiān)局相關規(guī)定系于2014年11月14日發(fā)布,在時間上不溯及既往,在效力上亦僅為信用卡業(yè)務風險管控的行政監(jiān)管要求,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禁止性規(guī)定,故某銀行給予張某超過一個月的臨時授信額度期限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其次,張某自認其在系爭交易過程中將關鍵信息告知案外人進而導致盜刷發(fā)生,其自身明顯存在過錯,該等情形已超出了某銀行的合理預見和控制范圍。最后,法院駁回了張某要求某銀行承擔盜刷款項的訴求,但某銀行應撤銷張某名下系爭信用卡的不良征信記錄。
PART-03
責任邊界
(一)盜用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盜用人應對持卡人承擔侵權責任,應返還財產并賠償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同時,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銀行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這類案件的盜用人短期內常常無法查出,也就無法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責任。這樣一來,責任的承擔就自然落到了發(fā)卡銀行、持卡人、刷卡商戶身上。
(二)發(fā)卡銀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應當對儲戶存款安全保障義務。銀行為持卡人提供銀行卡服務,應當確保該卡內的數據信息不被非法竊取并加以使用。并且,銀行作為發(fā)卡行及相關技術和操作平臺的提供者,在其與用戶的合同關系中明顯占據優(yōu)勢地位,銀行理應承擔偽卡的識別義務。發(fā)卡行未能充分盡到對于系爭銀行卡的交易安全保障義務給持卡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三)持卡人
與發(fā)卡行一樣,持卡人的義務主要約定在其與發(fā)卡行簽訂的《服務協(xié)議》之中,其中最主要的義務就是持卡人對銀行卡的妥善保管義務,不過對于如何界定是否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尚無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各地判例中法官也往往是結合生活經驗和實際情況來進行具體認定。
PART-04
風險防范
對于持卡人來說,想要有效的規(guī)避風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將磁條卡煥成芯片卡。目前各大銀行均在推廣使用芯片卡,芯片卡從信息保存,克隆難度等方面都更具有安全性;
2、減少使用儲蓄卡消費,養(yǎng)成儲蓄、消費分離的習慣,從而減少大額存款被盜風險;
3、妥善保管銀行卡和密碼。不要交給他人使用或告知他人密碼。提高對釣魚網站、不安全鏈接、詐騙電話的警惕度,不在不安全環(huán)境下輸入密碼;
4、開通短信提醒功能并隨時關注,隨時掌握資金變動情況,提高反應速度。
如果真的遭盜刷后應立即采取措施、保存證據,具體可進行如下操作:
1、第一時間在最近處進行取款、消費或吞卡操作,證明人卡未分離及發(fā)生時的人卡地點;
2、立即通過電話或至柜臺辦理掛失止付;
3、持卡前往公安機關報警;
4、如涉及第三方支付平臺,立即電話聯系控制款項劃出。